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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实施方案
文章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0/10/8 10:39:52  点击:1408
okok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54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41号)、《山东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实施细则》(鲁财工〔201834号)等文件精神,为保障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下称“奖补资金”)高效、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导向作用,鼓励引导地方和金融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促进专注于服务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支持范围

(一)奖补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我市范围内(包括省黄三角农高区)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并按时报送担保业务信息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二)奖补资金分配的基础数据来源于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并以专项审计确认结果为准,从中选择上年度新增单户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相关数据作为分配依据。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不包括房地产行业、金融服务行业和投资(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未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填报信息的担保业务不纳入支持范围。

某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该担保机构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收入/∑该担保机构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年化担保额。

某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该担保机构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际担保额×实际担保天数/365天)。

二、资金分配

奖补资金由省财政采用奖补结合方式下达我市。担保机构基础数据专项审计等前期工作费用在省切块资金3%额度内据实列支,其余部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省切块资金规模、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年化担保额等有关情况,实施分档定额奖励和因素法补助。

(一)分档定额奖励。根据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和担保费率分为4档。

第一档: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排名位于全市纳入支持范围的担保机构中位数以上,且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位于全市纳入支持范围的担保机构同期平均水平及以下的担保机构。奖励数额根据省切块资金规模、纳入支持范围的担保机构数量等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二档: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排名位于全市纳入支持范围的担保机构中位数以上,且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位于全市纳入支持范围的担保机构同期平均水平以上的担保机构,奖励数额为第一档的3/4

第三档: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排名位于全市纳入支持范围的担保机构中位数及以下,且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位于全市纳入支持范围的担保机构同期平均水平及以下的担保机构。奖励数额为第一档的1/2

第四档: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排名位于全市纳入支持范围的担保机构中位数及以下,且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位于全市纳入支持范围的担保机构同期平均水平以上的担保机构,奖励数额为第一档的1/4

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大于2%的不予奖励。

(二)因素法补助。以担保机构上年度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额规模为分配因素。

某担保机构补助资金=(省切块资金额-前期工作费用-全部定额奖励资金额)×该担保机构上年度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全市纳入支持范围的担保机构上年度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年度新增企业担保业务进行专项审计,依据审计确认结果研究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按程序拨付资金。

三、资金使用管理

奖补资金用于对担保机构的业务补助、绩效奖励、风险补偿、代偿补偿等,促进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特别是单户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业务、首贷担保和中长期贷款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

市级担保机构应及时全面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填报业务范围内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相关数据。各县区、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本地区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全面填报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相关数据信息,并将本地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全部纳入填报统计范围。

每年120日前,市级担保机构、各县区(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进展情况报告及财政资金具体安排使用情况(包括具体用途、支持对象、金额等)。

每年620日前,市级担保机构、各县区(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报送本年度上半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进展情况报告及已下达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

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对下达的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和执行效果开展绩效评价。获得奖补资金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申报材料、有关原始票据和凭证备查。对虚报、冒领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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