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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6/11/6 14:58:26  点击:2186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监督抽查制度改革,不断规范监督抽查工作行为,提升我省监督抽查工作质量水平,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本规范。

一、修订必要性

2013年我处对《工作规范》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和修订,并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开发布。通过三年的运行,该工作规范对提高我省监督抽查工作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面临着以下问题:

(一)有效期即将期满。按照省法制办对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的要求,《工作规范》自2014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1231日,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修订完善、重新备案。

(二)出现了新的工作规定。20157月国家总局下发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等工作文件,对监督抽查实际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需要在新的《工作规范》中加以吸收和完善。

(三)行政理念的深刻变革。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双随机”、“信息公开”等新的工作理念不断涌现,并成为监督抽查改革的重要方向,为了与时俱进,主动适应新的工作要求,积极将相关内容在《工作规范》中予以体现,用以指导实际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省市县的工作职权。根据“三定”方案,由“省局委托市局开展不合格企业后处理及相关工作”,调整为“市局负责不合格企业后处理及相关工作(具体工作可组织县区质监部门实施)”,明确工作主体,保证更好地履职尽职。

(二)增加“双随机、一公开”等内容。为了积极落实中央有关精神,不断规范监督抽查行为,加大公开透明力度,本次修订中增加了抽查企业、检验机构随机方式确定的内容,将新的工作要求融入《抽查规范》之中。

(三)不断规范抽样环节。主要变化有三:一是简化了工作程序。为了提高工作效能,未抽到企业不再要求当地质监部门确认,而是改为企业出具停产证明,抽查机构确认,并由省局汇总后统一向社会予以公示;二是明确抽样人员资质。不再将抽样人员限定为检验机构人员,但抽样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悉相关法律和产品标准,同时抽样机构也可以不是承担机构,为抽检分离打下基础。三是现场证据的保留方式和时间。抽样人员应对整个抽样关键过程留有影像资料,并保存3年以上,这样一方面促进抽样过程要更加严格,另一方面有利于争议的处理。

(四)明晰监督抽查实施依据。由于24类产品的《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已经按规范性文件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布,所以这次修订工作将其正式列为省监督抽查依据。

(五)细化异议处理工作流程。为了有效应对企业诉求,此次修订对企业的异议情况进行了归纳分类,细化为“抽样规范异议”、“检验数据异议”等情形,并对工作流程、复检条件、委托时限、依据标准等作出了详尽的规定,确保企业异议得到有效处理。

(六)强化后处理工作力度。结合国家总局《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要求,增加了对重要产品的复查工作,对企业停止生产等特殊情形,明确处理措施和环节。

三、时效

《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拟从2017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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