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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公示制度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7/3/11 15:31:48  点击:2013

在全省建立实施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公示制度,是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快构建“放、管、服”监管工作新格局的新举措。

一、建立自查报告公示制度的必要性

   (一)适应深化行政许可改革的形势需要。目前实行的获证企业自查报告年审制度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由《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1年第11号)确定的,自查报告及其审查工作开展以来,对督促获证企业自觉保持获证条件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也逐渐显露企业负担重、实际效果不理想等弊端。为此,《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意见》(国质检监〔2015364号)提出:要改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开展取消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审查制度试点工作。将年度审查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正是落实国家质检总局上述工作要求,加快构建“放、管、服”监管工作新格局的重要举措。

   (二)可以有效减轻企业管理负担。实行自查报告公示制度后,企业通过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系统提交年度自查报告,不必再派专人到市、县局提交报告和取回许可证副本,可以有效节约人工成本。

   (三)有利于引入社会监督,进一步突显企业主体责任。自查报告向社会公开公示,将企业获证情况、保持状况等置于公众随时的监督之下,一方面可以监督企业如实报告相关情况信息,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督促企业及时提交自查报告,减少不按要求提交自查报告现象的发生,增强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自觉性。

   (四)可以化解基层监管工作压力,更有针对性开展监督工作。通过自查报告公示引入社会监督后,市、县质监部门不必再对企业的自查报告逐一审查,而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和群众举报对部分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有利于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主要内容

    企业自查报告公示制度主要包括自查报告主体、报告时间、报告内容、提交方式、网上公示内容、公众查询方式、法律责任等七个部分。

   (一)明确了自查报告的主体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获得工业产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均应按规定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自查报告时间

2017年开始,获证企业应于每年41日至430日申报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当年新获证的企业可以在获证后次年41日至430日提交自查报告。

2015年度的自查报告的提交时间为20161021日至1120日。

   (三)自查报告的内容

企业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及变化情况、获证产品基本信息及生产状况、本年度接受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情况、企业年度自查情况等。具体报告内容通过相关表格表现。

   (四)自查报告提交方式

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官方网站“网上办事大厅”页面,点击相关链接即可按提示填报。

   (五)自查报告公示内容

年度自查报告报送截止期满后,管理系统将统一把企业提交的年度自查报告相关信息自动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是除企业人员数量、固定资产、经营状况等可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的其他报告信息

   (六)公众查询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官方网站(www.12365.sd.cn)查询。发现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的,可拨打12365质监热线举报。

   (七)相关法律责任

真实、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是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法定义务。获证企业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年度自查报告,或者在年度自查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依法处理,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投诉举报以及质量监督工作需要等可以对企业年度自查的情况进行包括现场检查在内的检查核实。

三、时效

    山东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公示制度自201610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1020日。本文件按照《山东省程序规定》进行了统一登记、编号、公布“三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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