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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6/11/6 14:59:36  点击:1997

 一、必要性

  督促、检查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是全省各级质监部门应该履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法定职责。

  目前,各级质监部门在对生产企业的开展监管的工作主要是依据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先后出台的产品质量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建立起来的工作制度,这些制度对于保障全省工业产品质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等发挥了很好作用,我省产品质量水平稳居全国前列。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改革发展及政府职能转变的不断深入,尤其是自2015年以来,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先后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新要求,现行的工作措施和要求逐步显现出不完善、不适应的方面。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指示要求,积极适应我省产品质量监督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特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促进全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近日,省质监局起草了《山东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对监督检查工作相关内容、程序等作了全面规范。这既是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简政放权、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指示要求,依法履行质监部门监管职责、防范产品质量风险的必然要求,也是规范产品质量监管工作行为、完善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能的现实需要,将对全省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二、主要内容

  《细则》共设735条,主要内容涉及监督检查的总体原则;监督检查主要方式;监督检查程序、内容和方法;监督检查结果处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监督检查工作要求等。

  (一)明确了监督检查的总体原则

  主要是明确了本《细则》的编写依据、适用范围、各级质监部门事权划分、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等。

  (二)明确了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是明确了各级质监部门对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分为特别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两种主要方式及其含义。同时,为减轻企业负担,减少监督检查工作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还明确了当特别监督检查内容覆盖日常监督检查规定内容时,完成特别监督检查即可视为同时完成了日常监督检查,该企业不再列入本监督检查周期内随机抽查对象

  二是为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明确要求市、县级质监部门要建立并及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库。

  三是要求县级质监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年度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质监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以接受上级及社会监督。

  四是明确了应列为监督检查重点的几种情形,其中也体现了联合惩戒的诚信监管思想。

  (三)明确了监督检查程序、内容和方法

  主要是明确了监督检查工作事前、事中和事后相关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实施方法及有关要求。要求实施监督检查必须按规定随机确定被检查企业和具体承担检查的人员;做好检查前的各种准备工作并向检查对象履行告知义务;开展检查时要按照规定内容及流程实施,并做好记录,留下工作痕迹;检查后要与企业交换意见,并由双方对检查结果签字确认。此外还明确了为保证检查工作质量和公开、透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社会力量监督、见证监督检查工作。

  (四)明确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规定

  一是明确了对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的不符合质量法律法规的问题要及时依法依规做出处理。

  二是规定在检查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情况录入《山东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系统》,以留下工作痕迹,必要时可追溯。并要求依法应通报其他同级相关监管部门的,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通报。

  三是明确规定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这是体现监督检查工作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的核心内容之一,同时也可保证公众对监督检查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

  (五)明确了被检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一是被检查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每年对本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法定义务情况开展自查并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规定企业应当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由当地质监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二是明确了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拒绝和阻扰。

  三是明确了企业有权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六)明确了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一是要求全省各级质监部门要高度重视监督检查工作,积极为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加强业务培训,推进工作落实。

  二是强调了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守的纪律,以保证监督检查工作的客观公正。

  三是明确了对认真履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职责、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时效

  本《细则》暂定试行1年,而后再根据实际情况作进一步修订。主要是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目前有关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法规尚未进行全面修订,但国家质检总局已有对现行的工作制度进行梳理并作相应调整的初步设想;二是本《细则》中的有些内容也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因此,我们考虑在国家层面的新规定出台前,我省先试行一步,待国家局出台新的政策后,我们再结合全省质监系统实际情况对《细则》做系统的修订,以使其既与上级规定相衔接,又更加符合我省质量监督工作实际,从而更加有效地促进工作落实,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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